免费咨询热线

18180826619
您的位置:防滑剂厂家 >防滑新闻

超市地面湿滑顾客摔伤获赔15万余元

2012年5月11日上午,刘华来到兴国县一家超市购物。当他去二楼购物区一楼时,刘华因下楼人行坡道湿滑而摔倒在地。

事发后,超市工作人员随即将他送到医院救治。经诊断,刘华的伤情为:左尺骨茎突,桡骨远端骨折;右髋部多处软组织挫伤。经50天治疗,刘华治愈出院,该次医疗费11255元已由超市支付。出院后,刘华多次前往医院复诊,自行支付治疗费用848.6元。经鉴定,刘华的伤残等级为八级,误工损失共170天。

此后刘华多次找到超市要求赔偿,并通过消协进行调解。在调解过程中,刘华认为,超市依法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有提供安全保障义务,该超市在设置下楼坡道时没有任何防滑的安全措施,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导致其滑倒受伤,超市应全额赔偿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。

超市则不同意刘华的看法,并认为,刘华滑倒受伤自己也有责任,应当减轻被告相应的责任,刘华应承担主要责任。因双方分歧较大,没有达成一致。随后,刘华诉请至法院责令超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。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(记者杨海涛整理)断案法院认为,在本案中,某超市系从事超市销售经营活动的法人,其对使用的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,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,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。

超市理应承担一种从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,在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相适应且有效的预警、警告、指示说明、通知和保护等,以防止他人人身遭受损害。从刘华和超市提交的现场照片可以认定,原告刘华在超市摔伤时,超市设置的警示标志不明,下坡坡道防滑设置不全是导致刘华受伤的重要原因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;刘华在下楼过程中注意不够,导致自己受伤,也应自行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。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,从事住宿、餐饮、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,未履行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义务,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赔偿权利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。

法院裁定,超市赔偿刘华合理费用的90%,即赔偿刘华超过15万元。

本文由宽达防滑编辑整理,时间:2022-08-05 04:18:42

公司产品有:防滑剂、地面清洁剂、防滑涂料、防滑剂工程准装、防滑剂家庭装

提供专业瓷砖防滑处理地面防滑处理服务,国内已经发展多年,与国际多次合作,在国内更是有上百的优秀案例。

期待与您的合作!请致电:18180826619

返回顶部